说案说法丨公司设立失败后能否退回投资款?
2024年02月22日(农历甲辰年正月十三)星期四 总第598期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虎,针对“公司设立失败,投资人能否请求退回投资款?”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案 情 回 放
2019年3月,周某、吴某、郑某三方签订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某养殖公司。吴某投入13万元,周某出具凭条一份,载明收到吴某13万元投资款。郑某以实物出资,但未评估作价。后某养殖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没有依法设立。吴某多次向周某追要投资款,周某在微信聊天上同意返还吴某投资款,但一直未履行,于是吴某便将周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返还吴某13万元投资款。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吴某、郑某三方签订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按比例出资,目的是成立公司,虽然三方合作开展了部分业务,但公司因故至今未能成立,三方不再合作后亦未对账目进行清算,但周某承诺向吴某退还投资款,经吴某多次追要,周某一直未履行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 理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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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一般无合同约定下,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费用,应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扣除分担部分的费用后剩余投资款应予返还。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或投资人可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需要共同享有的权利和责任的分担,如果投资者对是否可以退回投资款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循投资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本案中,公司设立失败后,周某已承诺向吴某退还投资款,其应当履行承诺。
律 师 建 议
公司设立人在组建公司前尽可能签订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同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设立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设立的时间期限,便于在公司设立失败时解决纠纷。
公司设立协议中应约定拟成立公司的名称、性质、经营范围等,当成立公司与约定不一致时,公司设立人可以要求解除设立协议。
公司设立人未能达成一致目标时,设立人应避免形成事实合伙关系,导致投资款无法返还。
(本期案例中单位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
侵权请联系
END
信息来源:西安高新检察
内容审核:朱空 王莉
音频录制:刘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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